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来源: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   作者: 政策指引   2021-04-01 1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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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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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8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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