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公司注册后需要警惕着四大雷区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行业资讯   2019-04-30 1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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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雷区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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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区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如果企业不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的话,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雷区二:危化品经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互相兼任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多点执业”等问题。
 
  在受理换证或者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发现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了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是这家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了其他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高危行业,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内容都有不同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两人的工作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
 
  雷区三:没有履行托运人义务。
 
  危化品纯贸易企业多数是作为危化品托运人,作为托运方的危化品纯批发企业,如果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化品的,并且运输车辆需要进入本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
 
  雷区四:超许可范围或者超越许可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经许可行为,经营危化品的种类以及经营方式都必须经过发证机关的许可,不可擅自扩大经营品种范围,也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如检查发现,可按照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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