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不同于一般运输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漏等更严重的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危险化学品对运输车...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不同于一般运输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漏等更严重的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危险化学品对运输车辆要求较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相比普通车辆更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更大危害性。
晋济高速陕西晋城段2014年“3.1”事故
①时间: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
②地点: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9公里加605米处
③经过:两辆运输甲醇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正面损坏。
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前车向前移动1.18米后停住。此时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地面泄漏的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及隧道内的其他车辆。
④后果:事故共造成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暴露问题:
①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和《合格证》签注的运输介质不相符。
②不同介质化学特性有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③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属于不合格产品。
④被追尾碰撞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⑤被追尾碰撞车辆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564.1-2006)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⑥肇事车辆(后车)行车记录仪有故障不能使用。
⑦两辆事故车辆都存在明显安全缺陷,但相关检验机构违规出具“允许使用”的检验报告。
⑧XXX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⑨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
⑩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2015年“1.16”事故
①时间: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许
②地点: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305公里处
③经过:一辆小型面包车因桥面结冰侧滑失控,与路中心护栏碰撞。
后方驶来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行至事故路段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侧滑失控,右前部与小型面包车左后部相撞后,又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斜停在快车道内。
后方同向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也辆侧滑失控,右前部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部相撞,导致重型罐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卸料管损坏,所载汽油发生泄露,在重型罐车驾驶人下车手工操作关闭罐体紧急切断装置时,泄漏的汽油起火燃烧并顺桥面向西南方向漫延。
此时,后方同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制动不及与大型客车左侧中前部碰撞后,反弹至火场中。
④后果: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
暴露问题:
①车辆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关闭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大量汽油泄露。
②车辆罐体实际容积与《公告》不一致,超过《公告》容积约6立方米。
③车辆核载16.23吨,实载19.5吨,超载运输。
④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⑤XX公司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⑥XX集团有限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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