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危化证过期继续经营受到处罚

来源: 未知   作者: 行业资讯   2021-04-01 15: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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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上海誉商 誉商资讯,提供的创业、投资、财务、工商和上市等方面资讯,铸就品牌的力量。正直的职业态度一直是聆悦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保护客户隐私与维护客户利益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加油站持相关证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许可审查时,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从审批源头上确保安全生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宜兴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桥中队对宜兴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已逾期,但该企业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随后,和桥中队立即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确认了该加油站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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